作者:陈南(实习)律师
案件事实:妻与夫于2000年12月结婚,后于2012年6月离婚。2006年11月,夫之弟因车祸成植物人。2007年6月,夫通过借贷还贷的方式将其弟名下的银行贷款200万元转至自己名下。贷款到期后,夫未能及时还款,被银行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银行以债务系夫与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妻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妻为本案被执行人。妻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夫个人债务。后法院裁定,撤销追加妻为被执行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本案中夫于2007年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妻未到场,妻并未签字,故银行未能证明妻与夫具有贷款的合意;另一方面,银行没有证据证实夫将该笔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