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交警处罚无据,这名厦门律师在一天之内递交三份诉状,一口气连告交警部门三起案件。昨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这三起“民告官”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均已出来,厦门律师两件败诉,一件胜诉。
认为交警处罚不公
今年7月13日,厦门的叶律师开着小轿车送亲人到厦门火车站,在车站的广场外侧停车,送别亲人后立即将车开走。不久,他收到交警部门的短信,称他驾驶的小轿车在火车站广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予以150元罚款、记3分。
“停车地方并没有符合标准的禁止标线,只是在广场道路旁边有一条单黄实线”,叶律师认为,他是即停即走,短暂停留十几秒,既没有影响交通秩序,也没有违反交规。收到交警短信的当天,他就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月后,厦门市交警支队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思明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
今年10月19日,叶律师将思明交警大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思明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思明区法院认为,叶律师的小型轿车停放在道路中央,叶律师站在开着的车门旁。据此 ,叶律师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思明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两告交警一胜一败
事实上,就在10月19日,叶律师还就两起案件状告思明交警大队。
一起是,2009年12月5日,他也收到类似短信,交警告知其在台湾街江头南路因“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处以150元罚款,记2分。另一起,今年3月7日,他在思明北路厦禾岗路口,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处150元罚款,记3分。
当时,思明法院同时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目前,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均作出一审判决。
对于2009年12月5日的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根据交警监控照片显示,叶律师小型轿车停放于台湾街与江头南路交叉的十字路口中央。据此,叶律师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同样维持思明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对于今年3月7日的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叶律师被拍照的路段应为西应殿街,然而,交警认定的叶律师的停放地点为思明北路厦禾岗路口。最终法院认为,思明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小轿车停放地点与实际停放地点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并一审判决撤销思明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