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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大家看法”关于山西大狼狗咬死小孩,导致小孩母亲精神失常的报道后,心情沉重,难以平静。为什么经常有狗咬死、咬伤人的事件发生呢?难道防止不了这些事件吗?难道还让这类事件继续发生吗?难道狗主人只承担民事责任赔点钱就了事吗?
我个人认为狗是人类最真诚的朋友,在抢险救灾、安全检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类生活离不开狗;但是,狗同样会给人类带来很多不必要的伤害,如狂犬病便是不治症。哪如何才能解决这一对矛盾呢?我个人认为,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全靠道德、个人自律是很难杜决此类事件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有一部专门规范动物饲养的法律,来规范动物的饲养。避免随意遗弃动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做好动物的疾病防治,避免未拴养的动物在人口稠密区危害他人的身体,规范所有人、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等,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必竟生命权才是最重要的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山西狼狗咬死小孩事件中狗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是无可非议的。哪么,狗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我国法律有规定吗?
我个人认为狗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狗主人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即狗主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从主观上看狗主人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大狼狗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凶猛的动物,这一点是包括狗主人在内众所周知的事实,说明狗主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那为什么狗主人还是要放养大狼狗呢?是因为一直都是放养未伤过他人,轻信能够避免伤害他人的结果会发生。充分说明狗主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其次,主体上看狗主人是一个企业在职职工,逻辑思维清晰,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要件。再次,从客观上看,狗主人未尽看管职责,轻信不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放养大狼狗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且造成小学二年级小孩的惨死、其母亲精神失常,其危害结果非常严重。最后,从客体上看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人身权。从犯罪构成要件看狼狗主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实恶狗伤人的事件不只是一件二件,也不只是在山西才发生;时常都看到某些地区的狂犬病流行的新闻报道。为什么在付出了生命和血的代价后,仍然没有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行之有效的办法呢?我认为应该对饲养人、管理人加强教育;在立法上制定《动物饲养法》;加强社会治安的治理,提高老百姓的安全感,尽量减少为了安全而养恶狗看家的做法;对典型个案进行依法办理,并加强宣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射洪陈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