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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伟律师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专门的“劫持人质罪”条文和罪名。由于其它违法行为,很容易转化成为劫持人质,但现在将这类犯罪行为是归于绑架罪,而很多行为人根本不知道劫持人质的行为就是绑架行为。
绑架罪主观上有两点:一是勒索财物;二是勒索财物以外的非法利益。且客观上实施的犯罪行为都表现为绑架人质。绑架罪是极其严厉的犯罪。如一个小偷在被警察追赶过程中,为了逃避打击,将路边的一个小孩劫持,要求警察不要追赶放他一条生路,其行为由开始的小偷变成了现在的劫匪,他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后果之严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小偷主观上为了得到财物不是为了实施了绑架行为,且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
为了尽可能避免让其它很小的违法犯罪行为转化成劫持人质的行为,我认为从刑法的章节分布看,应将绑架罪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这一章。主观上不是为了得到财产,而是其它目的,实施绑架(劫持)被害人的行为,从犯罪的构成应列为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规定专门的“劫持人质罪”的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