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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射洪陈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现行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我国现行法律原则:1、死亡和残疾应获得赔偿;2、赔偿项目的称呼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3、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笔者认为首先,死亡和残疾应得到责任人的赔偿,称呼应是“死亡责任金和残疾责任金”;其次,死亡和残疾获得责任金的标准应全国统一,不应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人人平等的,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这是就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那么生命权、健康权可以用金钱来作价吗?肯定是不能的,生命和健康应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也就是不能用金钱来进行赔偿。如造成他人死亡或残疾我认为应是对责任人的惩罚,应要求责任人支付死亡责任金或残疾责任金。
人人平等、人人同权这是法制的基本原则,那么既然人人同权,同样是人为什么还要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不统一,差别很大。当前就是因为标准不统一导致大量不必要的诉讼,导致大量的纠纷存在。我认为只要是中国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就应统一标准,不要再分农村和城镇之别。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定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坚持“同人应同权”的法制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才能减少大量社会矛盾和讼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