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良源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5月,李某驾驶小汽车,在射洪县某路口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后交警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汽车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6月,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近40万元。经过代理人律师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损失120700元,赵某的其余损失由李某承担。
律师点评:本案中,车辆同时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只要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依照双方保险合同中的约定,驾驶人存在逃逸情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对于交强险,《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虽然李某存在逃逸情节,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逃逸除交强险以外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全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