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的最新案例】:
张某是一家射洪机械加工制品公司的职工,在进行金属制品切割过程中,因未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导致右手指拇指缺失。事发前,他所在的公司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事发后,公司以与其签订的“谁出错、谁负责”用人协议为由,拒不申请认定工伤,也不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其工伤赔偿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此案后,依法裁决公司承担张某工伤待遇全部责任。
【远阳张翠烈律师简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认定依据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工伤不考虑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本案中,受伤职工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张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蓄意为之。因此,张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仍应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接受工伤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的伤残补助金等。
远阳律师事务所张翠烈律师
201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