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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减刑、假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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